父母监护不力4龄童逆乘电梯受伤 商场负30%责任

 头条123   2025-05-21 21:16   1792 人阅读  0 条评论
父母监护不力4龄童逆乘电梯受伤 商场负30%责任

  海都闽南网讯 未满4周岁的男童小钟(化名),随父母去市区一大型商场。在地下停车场,他逆向行走自动扶梯时,摔倒受伤。因赔偿问题,该卖场的经营管理方被小钟父母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芗城法院获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小钟父母负主要责任,商场管理者承担30%责任,赔偿4534.28元。

  2010年6月10日晚上8时许,在该商场地下停车场,小钟与父母要乘坐自动扶梯到楼上的商场,他却脱离父母监护,擅自逆向行走到另一个扶梯上(该扶梯从1楼到负1楼,正向下运行),小钟在扶梯上摔倒,左指滑入踏步梳齿板间隙。小钟的母亲随即关闭扶梯开关,呼叫商场工作人员。

  随后,小钟被送到漳州市中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环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23天,花费4906.16元。医生建议等小钟发育成熟后再进行截骨矫形术。

  事后,小钟父母将商场管理方告上法庭。

  小钟父亲认为,商场管理方未在电梯设置危险标志,也未设定专人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小钟遭受人身损害,应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072.39元。

  商场方面称,小钟父母未尽监护责任,导致小钟擅自逆行搭乘扶梯时摔倒,事发后公司 一时间报警、及时将小钟带去医院救治,公司并无疏忽和过错,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事发时小钟未满4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带他搭乘自动扶梯时,没能及时陪护在小钟身边,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导致小钟逆行扶梯而受伤,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扶梯是商场配套设施的一部分,虽然管理方提供的扶梯符合国家法定标准,也在扶梯上设置“儿童需有家长监护”等说明标志,但仍不足以防范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动扶梯时发生危险。商场对于未成年人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使未成年人与危险隔绝,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免受伤害。该公司没有采取禁止逆行扶梯的相应措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网记者曾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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