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试点合作型保障房:居民出前政府出地合建

 头条123   2024-12-31 14:18   775 人阅读  0 条评论
北京拟试点合作型保障房:居民出前政府出地合建

  《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十三次会议二审,此前提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拟被修改为“合作型保障房”

焦点

1居民和政府合作建房

  修改稿将 四章章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修改为“合作型保障房”,并将相应条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合作型保障房,是指符合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和政府合作建设,由居民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由政府提供建设用地,限定住房面积,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居民家庭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的住房。”

  修改稿明确,合作型保障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米以下。

为何由配售型改为合作型?

释疑

政府居民合作保障住房不牟利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表示,审议中有市人大代表质疑“配售”概念,对是否有必要规定这种保障房提出不同意见。

  从前期征求民意情况看,许多住房困难群众,出于长期、稳定的生活居住需求期盼政府能提供这种性质的保障房。

  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可这种保障方式,认为其借鉴了农民无偿使用宅基地解决自身住房问题的机制,其创新基本点是:由政府向需保障家庭无偿提供建设用地,由保障家庭承担房屋建设费用,可使没有能力通过市场买房的无房家庭较容易地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作为体现基本社会保障属性的这种住房,不具有一般的商品属性,法规保障的是无房家庭的基本居住权利,因此规定对这种保障房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退出时由政府组织回购,切断了不合理的牟利空间。

  因此,综合上述意见,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修改为合作型保障性住房。

如何申请及退出?

保障家庭获保障房登记证明

  按照修改稿,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向保障家庭出具合作型保障房登记证明,其中合作型保障房除用于本套房屋贷款外,不得设立其他抵押。合作型保障房只能用于家庭自住,不得转让、赠与、出租、出借、擅自调换或改变房屋居住用途。

  保障家庭退出或取得其他住房的,应向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市和区县政府组织回购。回购价格根据保障家庭原支付金额,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房屋成本及回购成本?

房屋建设费用约5000元/平米

获得一套60平米合作型保障性住房需多少前?

  根据修改稿,合作型保障性住房房屋建设费用,包括房屋建设安装费、配套建设费、代建费用等,具体金额由区、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除去土地成本以外的房屋建设费用,一平米所需成本约5000元,60平米的合作型保障房,需居民支付30万元左右。

  该住房回购时居民卖给政府多少前?修改稿规定,需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记者获悉,相关部门初步考虑折旧与物价上涨相抵消,也就是政府回购支付30万元左右。

近5000套公租房试点

  副市长陈刚表示,今年,本市将组织开展合作型保障房试点,探索实行封闭运行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住建部门起草了《北京市开展合作型保障房封闭运行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目前政府已率先选出近5000套公租房,作为合作型保障房的试点,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分配。

   一批合作型保障房试点项目包括高立庄等4项目,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目前处于结构施工阶段。

  此次试点项目土地成本和建房成本,拟由开发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予以确定,并报市有关部门研究审定。

  合作型保障房禁止出租、出借,并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家庭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又取得其他住房的,应退出合作型保障房,由政府部门组织符合条件家庭按规定价格购买或由政府指定机构回购。

试点

焦点

2经适房限价房备案家庭保障后不再建两类住房

  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相关条款:“本条例实施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统一纳入租赁型保障房制度进行管理。已摇号、分配、入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原规定执行。对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备案家庭,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其原申请要求进行保障;备案家庭也可以自愿申请本条例所规定的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备案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完成后,本市不再筹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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